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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 | |||||
作者:中共盐城… 文章来源: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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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文件 盐办〔2006〕8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
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
(2006年1月10日) 为加快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我市基础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2]66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02]148号)和盐城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意见》(盐发[2005]33号)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现对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规范、搞活、 提高、发展”的思路,以规范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搞活分配制度为核心,以提高管理效益为主线,以发展教育事业为目的,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有为有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育内部管理和分配新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基础教育整体水平。 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公开公正、积极稳妥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原则。 二、范围和对象 本市全民所有制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市、县(市、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内容和要求 根据我市教育的实际情况,改革的内容主要确定为以下五项制度: (一)建立人才交流制度。 建立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建立市、县两级教育人才市场,实现人才资源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方式的转变。教育人才市场要发挥以下职能:发布供需信息,提供人才流动的法律、政策信息咨询;开展人才测评、加强教育流动人才的业务培训;组织人才的交流与调剂,做好教育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对新进教育系统人员统一实行人事代理;加强对全市教育系统流动人才的管理和服务。 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建立城镇教师、骨干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学校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和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必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农村或薄弱学校科任教师可定期到城镇同类学校进修、学习。加强行政区域内在职教师的交流,发挥在职教师人才市场交流的作用。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教职工人事管理由单位人向系统人转变。以县(市、区)为单位,教职工在校内竞争上岗未取得岗位的,在校内待岗一年。一年后仍未上岗的,由学校委托教育人才市场实行人事代理或托管1~2年,教育人才市场每年至少为其提供一次再次竞争上岗的机会,在教育人才市场人事代理或托管两年后,仍未能竞争上岗的,由原学校解聘。 (二)完善全员聘用(聘任)制度。 1.严格学校编制管理。通过严格学校编制管理,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精简非教学人员。依据规定,将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核定到学校。科学设置中小学内部机构,做到机构精干,职责分明。 2.实行教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实行教师职业资格准入制是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的基础。要继续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进一步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意见》(盐发[2005]33号)精神,今后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教师录用、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编制、计划许可的前提下,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用人单位考录、考聘。加大对在职教师资格执法检查力度。凡参与教师岗位竞聘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除外)。 3.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岗位聘任为基本内容的聘用合同,建立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契约或人事关系,明确学校与被聘用人之间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聘用期限。聘用时间分长期与短期,原则上与岗位聘用同步,人员聘用合同与岗位聘用合同合二为一。教职工聘用工作主要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进行。聘用后仍然缺编的学校,应主要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教育人才分市场中招聘。 4.规范岗位管理和教职员工竞聘上岗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契约管理”的原则,学校在总编制内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职务岗位及职数,逐一明确并公开每个岗位的职责、职数、工作量、待遇,然后对学校中层干部、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依次进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中层干部必须采取公开竞聘的办法选拔产生。选拔产生的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含一年试用期)。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轮岗、回避的规定,积极推进学校中层干部校内、校际间的交流。教师岗位按照核定的编制实行一岗一聘。聘任工作必须做到岗位明确、条件公开、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程序统一、手续规范。聘任工作要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分开,实行岗位聘任,契约管理。聘任可以同职同聘,也可以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严禁超编聘用和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确保教师队伍专业化。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 实行编制总额控制、按岗选聘的灵活用人机制,以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为基本条件,实行持证竞岗,以岗定薪,薪随岗变。 (三)实施校长聘任制度。 改革校长选任方法,通过建立校长资格制度和校长人才库,逐步实现校长队伍职业化。继续推行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为主要内容的校长选任办法,原则上缺岗的校长都要采取“公推公选”、“公推直选”产生。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切实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推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管理机制,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在同一所学校连选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建立校长评议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对校长、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建立校长辞职制。有条件的要逐步试行校长职级制. 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校长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质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校长的任职资格为: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从事教育事业5年以上;身体健康。 (四)完善分配激励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核定学校人员工资总额,学校根据核定的人员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并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要分配方式,按岗定薪,论绩取酬。教职工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岗位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与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按受聘的岗位及职务、工作年限等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确定。基本工资与岗位绩效工资部分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由各地或学校自主确定,学校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按学期考核发放绩效工资。如国家有新的工资政策出台,按新文件执行。 进一步加大学校自主分配调控力度。要合理拉开技术岗位与非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骨干教师与普通教师的分配档次,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股份制学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年薪制。特殊人才可以试行协议工资,视其贡献份额商定具体事项。积极探索期权分配新模式。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对在本校连续工作一定期限(分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终身四个档次)的优秀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档案中记入教职工应享有的由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工资,作为其调动时介绍和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依据.各学校分配方案经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健全转岗分流制度。 富余人员的安置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人员。对富余人员可通过转岗、退养、病退、辞职、待岗等途径分流。仍然适合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富余人员,可安排转岗;接近退休年龄,可办理退养;经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不适合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按歇岗待调处理,经由个人提出,也可以办理辞职手续。 对不符合转岗分流条件的落聘人员实行待岗,其中校内期限为1年,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的70%。待岗期间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负责为其提供1-2次竞岗机会。校内待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的人员,转入教育人才市场待岗。在教育人才市场待岗的期限为1-2年,由原单位第一年发基本工资的50—70%,第二年发基本工资的30—50%。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培训,培训合格者可在教育人才市场参加竞岗。在教育人才市场待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的人员,由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面向社会自主择业。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要严格执行我市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政策,切实保障落聘人员最基本的生活权益。 做好教育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和各县(市、区)分别成立由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的代表和聘请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由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组织与领导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广量大,任务艰巨。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按照重抓本级、重抓落实的指导思想,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市直属学校的改革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改革工作。要针对改革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保证改革的健康有序推进。各级各类学校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在深化改革中促进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2.统筹兼顾,稳步推进。要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形成改革共识,为深入进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坚实的思想基础。改革要先试点后推开,先城市后农村,循序渐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部分学校进行试点,学校出台的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规章制度和其他重大措施,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要在认真调查、推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再付诸实施,整体推进。要把握改革方向和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改革积极性、创造性。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3.严肃纪律,规范行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要求,统一标准,精心组织,规范运作,严格程序,及时反馈。严禁假借改革排斥异己、实施打击报复,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阻碍改革进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以及在改革中违纪违规的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建章立制,巩固成果。改革必须严格规范,统一标准,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法律法规。各县(市、区)、学校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及时总结和巩固改革成果。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措施要及时进行理性归纳,形成制度与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改革领导小组要对照标准,组织验收总结;对在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改革工作不到位、不完善的地方和单位,要责令其及时整改。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过程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改革有序进行,做到既大胆改革创新,又慎重决策,确保改革的持久高效,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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